日本的“两棵大树”
众所周知,作为二战的战败国,日本在1947年实施的《和平宪法》中为达成“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这一核心目的,曾特别尾赘如下条款: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换一句话讲,从“宪法根本”的法理角度来讲,理论上战后日本的一切军事武装均为非法武装!
而在此之上,作为战后世界秩序体系的实际执行者和维护者、二战同盟国取得战争胜利的主要力量贡献者——五大常任理事国,特别是中、美、俄、英四国,对于一切二战战败国的潜在“战争复辟”行为,从法理角度上都实质是负有全面监督权和直接遏止权的!
但是很显然,由于战后国际局势的“特殊性”,特别是日本在美国政治需要下从1950年开始便被有组织的进行“军事解绑”,战后本应被“四国托管”的日本,在美国的一通操作下却俨然成为了其一国之殖民地!
1954年,“防卫二法”,即《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的颁布及日本三军自卫队的建立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在《防卫厅设置法》中,作为日本军事武装力量指挥机构的防卫厅和参谋长联席会议得到了设置,在《自卫队法》中,日本的军事力量彻底撕下遮掩!
在宪法的违背下,曾被要求“不承认国家交战权”的日本,得以“合法”的驱使本国军事力量去“国家有组织的维持自卫作战”!
同样还是在宪法违背下,曾被要求“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日本,得以“合法”的拥有了一支总兵力不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超过10万吨,作战飞机数量不超过500架的中型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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