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牛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的规定,构成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鉴于公牛集团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深刻认识垄断行为的危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处以公司 2020 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 98.27 亿元 3% 的罚款,计 2.9481 亿元。
该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下同)经审计净资产的 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2.74%。该处罚最终会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2.9481 亿元。
公牛集团表示,收到反垄断立案调查告知后,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了由董事长兼总裁为组长的反垄断合规自查及整改小组,组织内部全面自查、整改和落实。
公牛集团认为,该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024-11-20 17:30:30
2024-11-18 13:42:43
2024-11-15 13:28:15
2024-11-13 14:09:21
2024-11-12 13: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