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监管缺失,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处。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乱,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
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题;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对相关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长期炸药雷管混运等问题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严格。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
对栖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监督检查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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