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上诉理由,南宁市检察院认为,蒋某某举报赵汝林涉嫌受贿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但赵汝林收受梁某钱款的犯罪数额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南宁市中院经查,蒋某某归案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赵汝林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该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赵汝林与他人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7500美元,5000欧元,价值760万元的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宁市中院称,根据规定,对赵汝林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进行。赵汝林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贿赂,此犯罪行为对整个广西银行保险行业的影响极大,系在自治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综上,南宁市中院认为蒋某某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案中,蒋某某虽仅提供了赵汝林收受梁某财物的犯罪线索,但对赵汝林、宁敏涉嫌受贿罪一案的立案查处起着重要作用,该案也是基于蒋某某的检举、揭发行为而得以侦破。对赵汝林的犯罪事实、量刑应综合全案进行认定,不应割裂评判,故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重大立功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该院予以采纳。
南宁市中院认为,蒋某某盗窃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结合蒋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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