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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重大决定通过!国家这次出手,干得漂亮!

国家出手了!

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这个《决定》厉害了!

为什么?

因为,这个《决定》是全国人大针对香港议员的问题制定的国家法律。有了这个法律依据,意味着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最终认定标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这个权力一旦由人大确定,那么该领域的法律伦理,逻辑上就和“一国两制”匹配起来并理顺了。

《决定》第一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从这条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香港立法会议员只要宣扬了“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或者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行政事务,再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一旦被认定,立刻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那么,如何对香港的立法会议员做上述认定呢?由谁来认定呢?

这其实也很简单,2020年6月30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已经通过了港区国安法,并且根据港区国安法在香港特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委员会。

所以,一切不但都有法可依,还有执行机构,港区国安委就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认定包括香港立法会议员在内的相关人等的行为是否涉嫌支持“港独”、不承认国家对香港的主权、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再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旦认定,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由香港特区政府剥夺相关立法委员的议员资格。那么,港区国安委都有谁来构成呢?

国安委的主席由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担任,成员包括特区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国安委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区国家安全还设顾问一职,据港区国安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港区国安委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