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 ) 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 七 ) 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 八 ) 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列入负面清单等 5 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暂行办法》明确,具有以下 5 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医保基金将不再给予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 一 )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 二 ) 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 三 )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 四 )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 五 ) 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 一 ) 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
( 二 ) 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
( 三 ) 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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