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条法律是没有办法执行的,因为到目前为止,香港还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
比如,哪些行为叫“叛国”?叛国有轻重,如何区分?又该受到何种惩罚……
没有详细、可执行的法律,那么就无法给那些叛徒定性、定罪。
比如,以陈方安生、黎智英、李柱铭、何俊仁为代表的叛国乱港分子,公然寻求外国势力干预中国内政和香港事务,公开的和外国勾结,公开叛国,香港政府却无法将他们绳之以法。
那么,香港为什么迟迟不对“23条”进行立法?
在《基本法》中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
由于香港采取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想要立法就需要通过香港立法会,而立法会有太多的反对派。
其实,不仅仅是反对派,有很多亲政府的人士也非常反对。
为什么?
这个里面,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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