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这个名词在我们国家首次出现,还是在十九世纪末期。今天,我们就回顾一下宪法在神舟大地生根发芽的历程。
从清末开始,先知先觉的改革人士
就试图通过制定宪法来挽救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
1989年
为延续清政府的政权,改变腐朽的政治生态,1989年,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就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实现君主立宪制。
1908年
清政府颁布了以1889年《日本大帝国宪法》为蓝本,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
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集权,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强调的仍是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清政府被推翻后,进入了国民革命时期
1912年
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
袁世凯窃国之后,于1914年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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