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8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案例:渔民发现间谍器材获重奖
今年1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渔民张某在我国黄海近海海域捕鱼作业时,捞获一个不明装置,上面有清晰的外文文字。张某的朋友万某获知情况后,认为事关国家安全,即刻向国家安全机关电话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立即派员带回可疑装置并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该装置为国外制造和使用的间谍专用器材,正在收集我有关数据。举报人获得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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