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对于作案过程的叙述,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吗?在审理中,法院特别提出,“认定案件的事实,不应单纯依赖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法院表示,要对“供述中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内容予以采信。”
而被害人张某某的前妻对他们二人的关系也有所了解,她的证言,在相当大程度上与程某的供述格格不入。张某某前妻说:“2014年2月初,我发现他们联系越来越密切,后来张某某说想和我离婚,我们在当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程某在读博士,他断断续续给过她一百五六十万元,但是他们之间的感情后来出现问题了,经常吵架,而且程某有暴力倾向,张某某对我说,程某一直在告诉他对不起她,然后张某某也像被洗脑一样,觉得自己对不起程某。”案发当晚,她曾经和张某某联系,是程某接的电话,“她说张某某不想接电话,我就发短信,也收到了短信回复,但我感觉发短信的习惯和语气,并不是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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