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行至溪柄镇兴龙街时,林某某为逃避警方拦截,驾车撞击三轮摩托车、警车及小车后撞至电线杆停车。林某某下车,又持刀挟持路边的池某某,要求警方提供车辆供其离开。
警方按林某某要求,驾驶小车接林某某和池某某上车,后因车没油,林某某要求换车时,池某某趁机逃离。林某某下车劫持路边的李某某,致其脸部被刀划伤并摔倒在地,警方随即将林某某抓获。
经鉴定,李某某伤情属轻伤,被冲撞警车、小车及摩托车等车辆损失共计23151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绑架多人作为人质并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或以挟持人质的方式劫取他人车辆并无证驾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造成多部车辆损坏,损失金额共计23151元,抢得车辆价值1029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对林某某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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