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存在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不稳定的问题。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用工有明确规定,但仍有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或随意期,导致一些劳动者的权益受到影响。
试用期劳动纠纷并非新问题,其中一部分矛盾源于一些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清楚或不了解。
例如,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但一些用人单位对兼职小时工仍有试用期要求。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普法工作的推进,大多数用人单位已经知法懂法,了解法律法规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然而,一些人似乎因此看到了钻空子的机会,如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调岗后重新计算试用期等行为。
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仍然屡教不改或冒险行事?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即便知道用人单位违法,他们也会选择“忍忍吧,保住饭碗要紧”。
同时,还存在劳动者维权渠道不畅通、成本高昂、程序衔接不完善等问题。此外,相关法律对违法用工企业的惩戒力度不足,不能让其感受到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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