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下车的老人去而复返,被公交车门夹住摔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查明,2020年7月10日,杜某驾驶公交车到站停靠,刚下车的方老太发现随身钥匙遗落,立即折返准备上车。
此时,该公交车正关门起步,方老太的左手被车门夹住摔倒受伤。后方老太住院治疗一月有余,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治疗期间,公交公司垫付医药费8万余元,并向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湖州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而保险公司不认可理赔。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老太将杜某、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浔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上车,按保险条款应认定原告为车上人员,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南浔区法院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交公司车辆停靠站点时,身份已从“本车人员”转化成“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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