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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元网售自制酸菜被索赔千元 律师这么说

临近"315",因涉及到"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网售9.9元的酸菜买家索赔千元"一事在网络引发巨大争议。

事件起源于3月1日,当事人林某在社交媒体发布的一则视频,视频中,林某的父亲被告知自制酸菜被人索赔1000元。目前该视频在平台上已有超过7万点赞,4000余条评论,网民均对老人的遭遇表示同情。

昨日晚间,当事人通过短视频公开回应此事,并透露了事件的具体细节,根据林某在视频中的描述可以得知,买家投诉酸菜是三无产品,根据法条规定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给了钱就会撤诉。

林某认为自己遇到了职业打假人,称自己不会给这个钱。并说到:"冒着打假名义的团伙你们的良心在哪里,你们以这种方式去谋取利益,坑害老百姓,你们的良心不会痛吗?我若给你们,就会有千千万万个人会遭到同样的遭遇。"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该事件在社交媒体引发广泛讨论,目前来看舆论几乎处于一边倒的趋势。

网民在对老人表示同情的同时,也纷纷质疑买家是职业打假人,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打着职业打假人的旗号索赔实际是变相敲诈的行为。

酸菜卖家到底冤不冤?

在该事件中,消费者索赔行为是依法维权,还是职业打假人在敲诈碰瓷,其问的关键在于,老人自制酸菜是否属于三无产品?需不需要标识后进行销售?

对此,有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