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机关看来,上述案件标志着以石峰为首的犯罪集团初步形成。
根据起诉书,石峰为了牢固控制该组织,确立了很多规矩,如对“大佬”要绝对忠诚;组织关系严密、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组织成员要严守组织规矩,互相帮忙,红白喜事要相互捧场和协助;枪支统一管理、定期实弹训练。
多名知情人士透露,石峰还会给核心成员送车、送房、定期发“工资”,他本人喜欢开越野车,送给团伙成员的也多是越野车,且该集团成员的车牌号,均带有字母“AK”。
涉及5起命案
根据一审判决书,20多年来,石峰及其犯罪集团涉及的命案共5起,包括故意杀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
1996年,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尚未成型前,石峰曾受雇杀人。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春夏之际,邹某以20万元雇佣石峰枪杀深圳某公司董事长赵某。石峰安排了吴建宝做枪手,于当年8月30日晚间在深圳福田区云鹏大酒楼门前,用一把五四制式手枪,将赵某枪杀。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8年,石峰给了吴建宝一支五九制式手枪,支持其报复“强奸”吴建宝女友李某某。1998年2月16日,李某某在衡阳中山南路的一家茶馆附近,遭吴建宝、张评射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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