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郑爽出演《倩女幽魂》的1.6亿片酬中,受法律保护并纳入演员片酬的金额,只有4800万。
剩下的1.12亿美元,从法律意义上讲,与郑爽无关。那笔钱,是给郑爽母亲刘艳控股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的!
看似郑爽团队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巧妙的打了一个“擦边球"。
可是,这个世界真的是什么都可以随便擦边吗?
我们且不谈广电总局“限薪令”硬性规定在前,演员郑爽公然顶风作案的行为,将受到如何的“惩处”。
笔者想,仅仅是“阴阳合同”这一项,恐怕都能把郑爽给送进去....
为啥?
以郑爽参演《倩女幽魂》所获1.6亿元人民币的实际收入计算。
在正常情况下,一份1.6亿人民币的合同,在按照20%的劳务报酬税率扣除之后,剩下的1.28亿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1.28亿超过5万元,对应税率为40%,减掉7000元速算扣除,最终计算出需要缴纳的个税额为5117万3000元!
然而,当这份价值1.6亿的大合同,被拆分为了一阴一阳的两份小合同之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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