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大家都有“信仰”,多半都信了基督教。
基督教第一句话就是要让信众承认自己有罪。
其实我一直都搞不懂,为何西方人自诩先进的法律体系里是用无罪推论的,疑罪从无,而由强权宗教发展起来的“信仰”体系,先给你定了个原罪呢?
当然,法庭上的无罪推论是有利于律师。
他们鼓唇弄舌,玩弄法律,但凡有利用价值,便可以疑罪从无,但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有入罪需要,便利用“信仰”这种虚无缥缈的玩意,冤你入狱。
后来大家也不太好意思搞所谓的神权治国,基督教大分裂以后,各派系思想割裂,于是也不提什么具体的教义,但在此基础上,搞一个“普世价值”。
所谓“普世价值”就是一帮强权在那里围坐分果果用的话术,其核心还是“有罪推论”。
这是最霸道的主张,跟宽容慈悲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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