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照高效、公平、服务纳税人的要求,持续推动税收管理现代化。自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之后,我国的税制不断改革完善、与时俱进,直至今日已经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固有税收体系的局限逐渐显现。除了2015年底根据当时情况推行国税地税合作与业务融合的措施之外,我国在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方面一直没有大的动作,然而在过去20年里,税收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税收管理及其机构设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次改革是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次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通过加强和优化税收职能、理顺统一税制和分级财政关系、夯实国家治理基础,为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打下坚实基础,满足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税收治理的新要求。分与合,都是顺应时代所趋、民心所向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党中央与时俱进破解发展难题、回应时代挑战的坚定决心。
从此次改革的具体措施可以看出,本次税务机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吸纳借鉴了其他国家、特别是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比如,赋予地方财政自主权并不必然要求税收管理机构分设。使地方政府拥有适当的财政自主权,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要求,随着各国财政分权实践的进展,从财政分权角度看机构垂直设置的实践,已形成基本共识,即税务管理机构分设不是财政分权的必然要求。相关研究表明,有效的财政分权必须从支出一端而不是从收入一端开始的,更不是从税收征管权的分立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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