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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加大失信成本

“没抵扣成功,16万元白花了,现在还被查,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武义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感慨地说。

2015年,朱某接到一陌生电话,对方称“可提供各种进项发票,先认证后付款。”正逢公司资金流转难,“反正是后付款,不怕被骗。”朱某不免动了歪心思。随后,朱某以“钢管”为销售货物名称,购买了金额199.76万元、税额33.9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付款16万余元。

然而,税务部门核查系统比对显示开票方已将20份专用发票作废,且发票上的销货方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4月,武义县国税局对该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发现该公司与作废发票上的发货方并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对其作出处以8万元罚款的惩罚。然而,事情并没有随着朱某缴清罚款而结束,其后续经营也受到影响。

公司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也被推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联合惩戒。一方面,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领取专票份数降为每月限额25份,且领取发票前需先预缴增值税。同时受到包括出入境、市场准入和金融等9大方面28条惩戒措施限制。另一方面,朱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也直接判为D级,在社会信用、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等领域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