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
--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
“这有助于构建起惩处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全方位责任体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说。
同时,针对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法行为,草案也进一步明确了治安和刑事责任。
解志勇表示,以前法律并未明确去世的人是否享有人格权,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明确去世的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这就为保护英烈人格权和名誉权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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