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安全局
查处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案件
对我市某企业工作人员李××
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大连市国家安全局在侦办某重要案件时,向李××询问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办案人员多次向李××提出保密要求。李××承诺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秘密,但事后故意将国家安全机关询问内容泄露给案件的工作对象。
李××所泄露的事项,经辽宁省国家保密局鉴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大连市国家安全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并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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