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徽标已经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委会审定,现予公告发布,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为特殊标志,归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所有。筹备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对标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特定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相关文字、徽记图案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 未经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名义,从事制作发布广告、征集赞助、组织宣传等活动,不得在生产、经营、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或近似标志。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管理、专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擅自将自治区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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