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对被告人金道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金道铭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铭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道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金道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2月27日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现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山西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金道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金道铭在中央及山西省纪检系统工作23年有余。
数位知情者透露,金道铭案发,与派驻山西的中央第六巡视组工作相关,其案或涉及他在任山西省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期间,包庇纵容贪腐政商人物,乃至“收钱消灾”之事,涉嫌纵容政商人物、情人的贪腐行为,乃至“收钱消灾”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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